监管部门优化新式浮动费率基金注册安排,参与机构范围扩至中型基金管理人
监管部门近日发布机构监管通报,对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注册安排作出优化,将参与机构范围拓展至主动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居前的中型基金管理人。调整后按管理人类型实施差异化申报:头部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其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数量的60%,新纳入的中型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不低于30%,并支持中小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布局。
推荐理由:监管通报明确了浮动费率产品申报的差异化比例要求,读者可据此核对头部、中型与中小管理人的适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