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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联锻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获德恒律所补充法律意见

1-3补充法律意见(三)(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AI 导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出具编号为德恒第 06F20260085-00015 号的补充法律意见(三)。该文件系针对深交所下发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22 号)所涉法律问题进行的核查与验证。

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三联锻造/发行人 指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三联有限 指 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 公司 指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 司”)以及各个子公司、分公司,视文意而定 同华高新 指 安徽同华高新技术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安 高新同华 指 徽同华高新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前身 三联合伙 指 芜湖三联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三连零部件 指 温州三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 鑫联精工 指 黄山鑫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 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 芜湖万联 指 公司 芜湖顺联 指 芜湖顺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 芜湖亿联 指 芜湖亿联旋压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 湖州三连 指 湖州三连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 芜湖兆联汽车轻量化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 芜湖兆联 指 司 三联技术新加坡有限公司(SANLIAN TECHNOLOGY 三联新加坡 指 SINGAPORE PTE.LTD.),系发行人在新加坡设立的一级全 资子公司 联盛芯能 指 安徽联盛芯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机器人及航空航天部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航空航天部件分公司, 指 件分公司 系发行人分公司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欧洲分公司(Wuhu Sanlian 欧洲分公司 指 Forging Co., Ltd. European Branch),系发行人在德国设立的 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由华普天健会计师 容诚会所 指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6 月经主管部门批准更 名而来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办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本所律师 指 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签字律师 A 股 指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 指 股东大会、股东会 报告期或最近三年一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6 月,即 2023 指 期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补充事项期间 指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可转债办法》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时有效之《公司章程》 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604 号”《芜湖三联锻 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25]230Z1666 号”《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0841 号”《芜 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 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0842 号”《芜湖三联锻 指 告》 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专字[2026]230Z0599 号”《关于芜湖三联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指 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 情况鉴证报告》 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 《信用评级报告》 指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募集说明书(申报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指 稿)》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 法律意见 指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 补充法律意见 指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或境内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新加坡元 指 新加坡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三) 德恒第 06F20260085-00015 号 致: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3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6年4月,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基准日调整为2025 年 12 月 31 日,容诚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841 号)、《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842 号),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法 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补充核查和验证,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2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为此,本所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来源:东方财富 · 上市公司公告 · data.east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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