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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拟回购注销207.4864万股限制性股票

弘信电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AI 导读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6名激励对象离职及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拟回购注销合计207.486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价格为7.04元/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该事项已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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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09-5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09-5 号 致: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以下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2.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简称一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弘信电子提供的有关本次回购注销之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经查验,弘信电子本次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6名激励对象离职,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8-476号)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本次激励 计划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涉及193.9864万股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将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7.4864万股。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7.04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弘信电子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6 年 10 月 20 日,弘信电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2.同日,弘信电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弘信电子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弘信电子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弘信电子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温定雄 2026 年 10 月 20 日

来源:东方财富 · 上市公司公告 · data.east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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