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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 · 上市公司公告·· 2 天前AI 评分27

顺景科技(603007)诉讼进展:一审被判向中南设计院支付4055.74万元

顺景科技: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AI 导读

顺景科技(603007)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鄂0112民初15483号一审判决,被判向原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055.74万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该判决尚未生效,如生效原告须按《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不得获得个别清偿,公司预计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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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顺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2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 本次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原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院”)诉讼请求金额 6,299.97 万元(人民币万元,下同,未考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等);(2025)鄂 0112 民初 15483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景科技”)向中南设计院支付款项4,055.74 万元(原告中南设计院应按照《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 2025 )鄂0112民初1548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判决生效,原告中南设计院应按照《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鄂 0112 民初 1548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中南设计院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公司签订《国 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 PPP 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负责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 项目所涉道路工程施工。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 年 5 月,公司收到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鄂 01 民初 603 号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积极上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2025 年 8 月,公司收到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民终 588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中南设计院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7,590.93 万元及利息。前述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18 日、2024 年 8 月 21 日、2025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2024-063)以及《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相关内容。 2026 年 2 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再审申 请材料,中南设计院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民终 588 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2026 年 4 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南设计院的再审申请;2026 年 5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鄂 01 执 397 号执行案件的相关文件,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经核算,被执行人中南设计院应当履行的债务本金为 7,590.93 万元,应当支付的一般债务利息为 925.20 万元,本息合计 8,516.13 万元。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2026 年 4 月 23 日、2026 年 5 月 13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2026-043)以及《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相关内容。 2025 年 10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 鄂 0112 民初 15483 号《传票》等相关材料,中南设计院主张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并认为公司未按承诺承担工程结算审减追加费。此外,中南设计院主张因公司原因而产生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等相应款项未在前述案件中提起反诉,超出审理范围且法院未予审理,因此中南设计院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提起 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7)相关内容。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鄂 0112 民初 154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顺景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南设计院支付款项40,557,377.04 元(原告中南设计院应按照《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2、驳回原告中南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56,798.00 元,由原告中南设计院负担 127,102.00 元,被告 顺景科技负担 229,696.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顺景科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和仲裁案件共计 1 起,系原告武汉铭诚瑞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中力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顺景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为 304.20 万元(未考虑实现债权费用等)。该案件目前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公司作为第三人尚未参加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5)鄂 0112 民初 15483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 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判决生效,原告中南设计院应按照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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