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股票
劲旅环境: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8.53%,满足以2024年为基数的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同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决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劲旅环境、公司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劲旅环境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3464 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黄孝伟、盛建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在公示栏公示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间 2025 年 7 月 15 日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 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六)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 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 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业绩考核指标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 告(容诚审字[2026]230Z1022 核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相应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B) (A) 号),公司 2025 年度公司营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业收入 1,670,157,533.59 元, (Am) (An) (Bm) (Bn) 第一个解除 2025 年 较 2024 年增长 8.53%;根据 10% 15% 3% 8% 限售期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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