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终止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1,351万股
天晟新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天晟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以授予价格3.24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51万股。本次回购注销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尚需履行公司股东会审议等后续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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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终止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 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2.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余 4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50 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1,351 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前离职的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 万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3.24 元/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其余 4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50万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3.24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本次终止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尚需履行公司股东会审议等后续其他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终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陈毅敏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佳琪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姚 瑭 2026 年 10 月 19 日
来源:东方财富 · 上市公司公告 · data.east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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