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6.03元/股
创元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551)发布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不超过211名激励对象授予97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股本总额的2.00%。本次授予价格为6.03元/股,分三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3%、33%和34%,最长有效期不超过60个月。该计划尚需苏州市国资委审核及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证券简称:创元科技 证券代码:000551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以下简称“《102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7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8,473.3046 万股的 2.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1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试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及《工作指引》
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03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限售期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3%、33%、34%。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八、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3 十、本激励计划尚需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出的权益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声 明...... 1 特别提示...... 1
第一章 释 义...... 6
第二章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27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9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4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7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44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47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创元科技、本公司、 指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指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买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1 号》 理》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 发分配〔2006〕175 号) 《171 号文》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102 号文》 指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 〔2020〕178 号) 《公司章程》 指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资委 指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7
第二章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积极促进公司业绩稳定增长及长期健康发展,稳定和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试行办法》《171 号文》,并参考《102 号文》《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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