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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 · 上市公司公告·· 1 小时前AI 关注度42

北部湾港(000582)董事会说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北部湾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AI 导读

北部湾港(000582)董事会就正在筹划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恒港码头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说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交易对方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和钦州市港口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将以经国资监管有权单位备案或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

正文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和钦州市港口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恒港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监管有权单位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 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来源:东方财富 · 上市公司公告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