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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投城开诉讼进展公告

津投城开:津投城开诉讼进展公告

AI 导读

津投城开(600322)披露五起诉讼最新进展,其中案件一、三、四已获终局裁决或终审判决,案件二处于二审阶段,案件五原告已撤诉。涉案金额合计约2,347万元,案件一、四、五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处理并承担费用,对公司利润无影响;案件二因未终审,对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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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6—035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为已终局裁决;案件二为二审阶段;案件三为已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四为已终审判决;案件五为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案件二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物业”)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案件三中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津投城开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案件五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 86,886.00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 146,830.00 元; 案件三涉案金额 1,831,401.84 元;案件四涉案金额 4,333,187.00 元;案件五涉案金额 16,747,050.00 元(以上案件涉案金额均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五起案件,对于第一起、第四起、第五起案件,根据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公司与相关置出资产承接方、归集主体签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约定,上述诉讼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及归集主体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对于第二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由于审理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第三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五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 被告(被上 序 案件编号 诉人、申 诉人、被申 受理机构 案由 涉案金额 案件阶段 号 请人) 请人)/第三 (元) 人 (2026)津 天津市华 仲字第 0606 澄供水工 津投城开 天津仲裁委员 建设施工合同 终局裁决 1 程技术有 会 纠纷 86,886.00 号 限公司 被上诉人:奥 的斯机电电梯 华升物业 有限公司天津 (2026)津 01 (原审被 分公司(原审 天津市南开区 建设工程施工 二审阶段 2 民终 8726 号 原告)/第三 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146,830.00 告) 人:天津市南 开区住房保障 服务中心 特卫中天 (2026)津 (北京) 0104 民初 保安服务 华升物业 天津市南开区 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 3 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1,831,401.84 (已生效) 8676 号 天津分公 司 被上诉人:天 (2026)津 津投城开 津富凯建设集 02 民终 5389 (原审被 团有限公司/第 天津市河西区 建设工程合同 终审判决 4 三人:天津三 人民法院 纠纷 4,333,187.00 号 告) 建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 (2026)津 中交一公 津投城开(被 0101 民初 局第六工 告一)、天房 天津市和平区 债权人撤销权 原告撤诉 5 程有限公 集团(被告 人民法院 纠纷 16,747,050.00 2623 号 司 二)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津投城开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2026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 号:2026-008)、2026 年 6 月 24 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 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和《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二、本次五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6 年 9 月 29 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下达(2026)津仲裁字第 0606 号裁决 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86,886 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向申请 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86,886 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30 日起至被申请人实 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如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2、案件二: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华升物业、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案 2026 年 7 月 14 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 0104 民初 926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程款146,830 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利息,以 146,830 元为基 数,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6 年 7 月 27 日,华升物业提起上诉。2026 年 9 月 20 日,收到天津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6)津 01 民终 8726 号传票。 3、案件三:特卫中天(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华升物业案 2026 年 7 月 30 日,原告特卫中天(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 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秩序维护服务费人民币 1,831,401.84 元。 2026 年 8 月 18 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 0104 民初 86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特卫中天(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秩序维护服 务费共计 1,831,401.84 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特卫中天(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0,263.71 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1,831,401.84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特卫中天(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自 2026 年 8 月 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特卫中天(北 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四: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 年 9 月 16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 02 民终 53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津投城开上诉,维持原判。 5、案件五: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天房集团案 2026 年 10 月 14 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 0101 民初 262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五起案件,对于第一起、第四起、第五起案件,根据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公司与相关置出资产承接方、归集主体签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约定,上述诉讼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及归集主体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对于第二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由于审理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第三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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