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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陆电子(002121)担保诉讼一审判决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科陆电子:关于涉及担保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AI 导读

科陆电子(002121)公告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案涉《担保承诺书》由饶陆华越权出具且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公开披露,应属无效,驳回原告南海工程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

推荐理由

一审认定担保承诺书无效,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尚待生效且当事人可上诉。

正文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6076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担保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律师费暂合计 41,788.89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本次一审判决,案涉《担保承诺书》无效,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工程”)诉请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待生效阶段,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对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粤公司”)、饶陆华、鄢玉珍、公司四方提起了诉讼,南海工程起诉要求金粤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律师费暂合计人民币 41,788.89 万元,并要求饶陆华、鄢玉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9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担保诉讼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6)。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6)粤0303民初218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六百八十八条、

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金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海工程借款本金191,554,802.69元及利息(截至2026年6月8日的利息172,505,376.99元;之后的利息应以本金191,554,802.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6年6月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金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海工程支付保全担保费125,366.67元; 3、被告饶陆华、被告鄢玉珍应当对被告金粤公司就本判决的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南海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南海工程、金粤公司、饶陆华、鄢玉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一审判决,案涉《担保承诺书》无效,南海工程诉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待生效阶段,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五、其他有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司为上市公司,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在出具《担保承诺书》时应当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应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案涉《担保承诺书》由饶陆华越权出具,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担保承诺书》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公司公开披露,该《担保承诺书》应属无效,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基于前述认定,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前期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系公司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出于审慎起见所披露的风险提示,请投资者关注。 经公司及代理律师结合一审认定事实、裁判理由研判,若相关当事人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在无新证据、新事实出现,亦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下,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可能性较低。若相关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股票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来源:东方财富 · 上市公司公告 · data.east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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