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11万股
宇通重工: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宇通重工(600817)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因实施年度及半年度利润分配,将《2025年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72元/股调整为5.22元/股。同时,鉴于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0,000股。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 2026-064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 司在 2026 年 6 月 15 日已实施 0.4 元/股的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 在 2026 年 8 月 28 日已实施 0.1 元/股的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对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时,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0,000 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陈红伟先生、张明威先生和楚义轩先生回避表决。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定价依据 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和《2026年激励计划》“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若发生派息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 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1、《2025年激励计划》 公司2026年4月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调整为5.72(元/股);因公司在2026年6月15日已实施0.4元/股的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在2026年8月28日已实施0.1元/股的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依据上述规定及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测算: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P=5.72-0.50=5.22(元/股)。 2、《2026年激励计划》 公司2026年8月3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调整为5.31(元/股)。本次回购注销无需再行调整。 三、本次回购注销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回购其《2025 年激励计划》中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2026 年激励计划》中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0,000 股,共计 110,000 股。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5.22 元 /股回购,同时根据《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向回购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回购价格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公司《2026 年激励计划》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5.31 元 /股回购,同时根据《2026 年激励计划》规定,向回购激励对象支 付对应股份的回购价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本次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回购。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4,700,000 -110,000 4,590,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29,726,846 / 529,726,846 总计 534,426,846 -110,000 534,316,846 说明:公司变动前股本=现有登记在册的股本-尚未履行完回购注销程序的限制性股票(50,000 股)。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将与之前暂未实施注销的50,000 股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注销。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系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2025 年激励计划》,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5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5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针对《2026 年激励计划》,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6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6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东方财富 · 上市公司公告 · data.east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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