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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605020)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永和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AI 导读

永和股份(605020)拟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就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该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存续期36个月,锁定期12个月后一次性解锁,累计持股不超过股本总额10%。

正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H(法)字第 10175 号 致: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永和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称“《监管指引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对永和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永和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中国现行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所适用且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 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报告或结论等进行引述时(如有),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为 605020。 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检索结果,永和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7639292214 住所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 法定代表人 童建国 注册资本 51,081.8723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消毒剂生产(不含 危险化学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电业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安防设备制造;专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 经营范围 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 租赁;纸制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集装箱 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户外用品销售;摩托车及 零配件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劳 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 在: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五路1号) 成立日期 2004年7月2日 营业期限 2004年7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 经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一)项及《监管指引第1号》第6.6.1条、第6.6.2条、第6.6.3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会议决议以及公告文件、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二)项及《监管指引第 1号》第 6.6.1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说明,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三)项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1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选举董事的决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参加对象与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等资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本岗位业绩突出的公司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项第 1小项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 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一次性解锁,解锁比例为 100%,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六)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六)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已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七)项的相关规定。 10.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及表决程序;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 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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